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告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婷 律師被告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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