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辛○○
丁○○原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己○○
甲○○乙○○戊○○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庚○○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國泰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