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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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叁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三點零一公克),因屬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堅決否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罪嫌不足,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有關本件扣案之物確為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按,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齊潔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