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百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宏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陳宏賓未繳納管理費,經催告仍未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委會會議紀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然未提出相對人陳宏賓座落於「新竹市○○街000號8樓之32」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