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無視於法律之誡命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仍於夜間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又因右轉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經警發覺被告身上充滿酒味而施以酒測,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MG/L),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行車具有一定之危險性,所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復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本案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再犯公共危險罪而經撤銷緩起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75號被告劉文鋑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原處分確定,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鋑自民國109年9月30日18時50分許起,在臺南市○○區○○路00號「良全輪胎行」飲用啤酒,於同日19時許結束後,即自上開處所,駕駛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欲返回永康區中正北路公司處。嗣於同日19時7分許,因右轉未打方向燈,在永康區永安路105巷口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9時19分許,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文鋑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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