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謀上列被告因犯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清謀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將支票交付其子 林翔龍 簽發使用,竟謊報支票遺失,無端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浪費司法資源,自屬可議,且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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