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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