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
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