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4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①信用卡消費陸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②現金卡借貸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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