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55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路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路分行或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路分公司?聲請人名稱應與聲請狀底之印章一致)。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秀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