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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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固設於臺北市○○區○○街○○號2樓,惟據聲請人陳稱該址伊從未實際居住,日後應該不會遷往居住等語,可見聲請人並無以久住該址之主觀意思;又聲請人 陳明伊 住於現住處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3樓已近6年,無遷移打算等語,堪認此處應可認係聲請人之住所。而此址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更生事件,即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