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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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訴人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5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1,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