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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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26號聲請人 蔡昆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華 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