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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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張玲朱 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告上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99元(以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包括原告所有門牌台南市○○區○○路000號房屋等共12戶屋後「防火巷」修復費用241萬3186元,依平均計算(除以12戶),得出原告請求修復所得利益,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