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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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宋保春 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告上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年2月4日000南土技字第000號鑑定報告書回復原狀,經鑑定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1,09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鈞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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