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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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楊倢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李雅涵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 支岳張幼玲 101年11月29日未記載1,540,000元CH77890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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