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石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石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石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9月、12年3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9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