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74號原告 張瑋芝 被告 李毓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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