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陳孟潔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9日具狀提起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