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蔡李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被 告 吳玉嬌
戚亞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煥松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被 告 戚曙光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30,
845元【計算式:190(元/平方公尺)×688.66(平方公尺)=
130,8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