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蔡李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被   告  吳玉嬌
       戚亞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煥松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被   告  戚曙光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30,
845元【計算式:190(元/平方公尺)×688.66(平方公尺)=
130,8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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