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濾安 即賴 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64,872元整,及其中本金259,630自起息日108年0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77,795元整暨自108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賴濾安即 賴秀桃 於92年09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42,6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濾安即賴│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9630│秀桃│年06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賴濾安即賴│暨自108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5│││277795│秀桃│月17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