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丁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丁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丁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7月23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共3罪)、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2年間因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月1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共2罪),竊盜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