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義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義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6月、4年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①罪)。同年間因施用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②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下稱③、④罪)確定。上開②至④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1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5月及9月(下稱⑤、⑥、⑦、⑧罪)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
1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29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下稱⑨、⑩罪)確定;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下稱⑪、⑫罪)確定;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交易字第
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及7月(下稱⑬、⑭、⑮罪)確定。上開⑤至⑮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
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