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94年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95年10月31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812,94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