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凱鈴
黃渝毫 林馨燕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林建志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