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44號附帶上訴人 楊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福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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