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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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41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卷)自民國97年9月28日11時0分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