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蘇鳳英 、 陳尤敏 、 陳尤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
三、請提出相對人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