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 李佳樺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沈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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