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陳恆美
曾培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相對人陳恆美為躲避債務借名登記於相對人曾培舉名下,而代位請求相對人曾培舉返還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陳恆美名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61,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附表: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1025地號土地│16,500│59.56│1/1│982,740元│├─┼───────────┼──────┼───┼────┼─────────┤│2│1026地號土地│16,500│73.66│1/1│1,215,390元│├─┼───────────┼──────┴───┼────┼─────────┤│3│236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1│363,000元│││(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里○○鄰○○○路81││││││號)││││├─┴───────────┴──────────┴────┼─────────┤│合計│2,561,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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