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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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4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林志淵 被告楊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卡友信貸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年息20%計付利息。另被告分別於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26日向原告以卡友信貸借款2筆,金額各為:(一)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1日起至106年5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31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6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以及卡友信貸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及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一)就信用卡消費帳款至102年5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2,540元(含消費款21,271元、循環利息969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300元)未為給付;(二)就信貸借款部分:分別至102年6月4日、102年1月24日止,分別累計欠款294,978元(含本金274,450元、利息18,744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1,784元)、283,369元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卡友信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小額信貸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民國)││├──┼─────┼───────┼───────┼────┼───────┼──────────┤│01│信用卡│22,540│21,271│20│102年5月6日│正卡卡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02│卡友信貸│294,978│274,450│20│102年6月5日│帳號│││借款││││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3│卡友信貸│283,369│283,369│20│102年1月25日│帳號│││借款││││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00,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