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秋蘭 被告 林靜燕
弄6號上列被告林靜燕,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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