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4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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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4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44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鏡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453號),本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鏡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李鏡榮已於偵查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51號,改分
103年度交簡字第4456號)。又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
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前已3次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猶未警惕,本次復再違犯,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4毫克,超出標準值
0.25毫克甚多,對於公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形成潛在風險;兼衡被告幸未肇事造成實害,事後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自述教育程度國中畢業、職業油漆工、經濟狀況不佳(見警卷第1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49條之1、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8453號被告李鏡榮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鏡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與他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6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3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金獅湖湖邊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8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與天祥路口時,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並以酒精測試器檢測酒精濃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鏡榮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酒│││中之自白。│後騎乘機車為警查獲之事實││││。│├──┼───────────┼────────────┤│2│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證明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0.44毫克,核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之每││││公升0.25毫克之處罰標準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鏡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其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檢察官郭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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