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清冊。
2.應受扶養人 劉顓瑜 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應受扶養人歐美女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債務人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配偶 郭姿足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二年內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證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 陳明 配偶郭姿足自95年迄今是否在職,若無工作請釋名無工作之原因。
7.釋明支出臍帶血費用新臺幣2萬9,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8.應受扶養人歐美女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3人,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並陳明姓名、與債務人關係、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為何。
9.陳明債務人目前收入及支出狀況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