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212號聲請人甲○○
乙○○丙○○丁○○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
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8號裁定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22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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