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4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張釗深
被 告 楊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