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相 對 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