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
原 告 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男
訴訟代理人 莊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本院職權所
查調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前經主管機關限期完成改選
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而逾期未完成,原任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均已當然解任。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