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丁○○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賢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七十一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二十元││├────────┼─────────────┼────────────┤│合計│二萬四千零九十一元││├────────┼─────────────┼────────────┤│相對人應負擔額│一萬六千一百四十一元(元以│24091×67÷100=16140.97│││下四拾五入)│元以下四拾五入則16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