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丁○○、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丁○○、乙○○○、丙○○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