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174號中華民國99年2月
1日裁定,本院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由本院命司法警察執行拘提,但司法警察拘提無著,本院遂於民國99年
2月1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99年1月11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於99年2月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時,被告並非逃匿,從而,本院前開所為裁定自有未合,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