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求之本訴訴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9,810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應補繳3,960元;被告反訴請求慰撫金二百五十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6,740元,未據繳納,均應於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各該部分之訴訟,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