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耶魯國際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㈡相對人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含變更)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乙份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