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為購屋需要於民國95年07月19日邀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用新臺幣2,200,000元、2,000,000元、1,800,000元,合計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利息則分別按年利率2.217%、2.175%及3.0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5,692,
928元整,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
二、又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依法應負一般保證責任,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甲○○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上開借款立有借據、約定書可呈為證。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70372│ 淑慈 │1月19日起││零七│││2元│││││├──┼───┼─────┼──────┼──────┼───────┤│2│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90270│淑慈│1月19日起││一七五│││8元│││││├──┼───┼─────┼──────┼──────┼───────┤│3│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08649│淑慈│1月19日起││二一七│││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曾│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372│淑慈│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曾│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0270│淑慈│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曾│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8649│淑慈│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