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8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陳兆松
       董永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元,及被告陳兆松部分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被告董永旺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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