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739號
原   告  章道甲
被   告  高國忠
訴訟代理人  蕭易州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及證物(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亦須附證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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