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37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62
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等情,業據其於聲請狀狀敘明,並提出死亡證明書、本院95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療養院新莊分院診斷證明書各1件為證,且受監護宣告人即聲請人甲○○戶籍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路○○○號7樓,亦有戶籍謄本4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