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原告丙○○○原告乙○○被告旗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