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翁珠斌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3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450元,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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