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永吉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
化縣○○鄉○○段○○○○○○○○號及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7日
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0年9月8日所為分割遺產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 許武雄 等人就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100年9月8日所為分割繼承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相對人許武雄等人等就坐落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104年7月3日因買賣移轉
所有權登記所獲取價金應回復全體相對人公同共有;相對人
許武雄等人等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104
年6月29日因買賣移轉所有權登記所獲取價金應回復全體相
對人公同共有等語。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